一、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,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;
(二)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(三)资信证明;
(四)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;
(五)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;
(六)粮食检验人员、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;
(七)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,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。
二、 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,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;
(二)身份证复印件;
(三)资信证明;
(四)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;
(五)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。
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,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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